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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转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能否自行和解撤诉 公诉案件怎么撤诉
2021年4月29日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车行义律师,北京专业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自诉转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能否自行和解撤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自诉案件。根据;两高三部一委;联合规定第4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⑧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谓的自诉转公诉案件。关于此类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或检察机关进行告诉的过程中被害人要求撤诉或被害人要求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时应怎么办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我们认为,在查明被害人没有受到强制、威吓而是出于自主要求撤诉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同意,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诉的不诉。理由是:


  一、尽管此类案件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被害人的要求下加入诉讼,代替被害人行使告诉权,表明国家对自诉案件的干预,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其自诉案件的性质,当事人应仍具有刑事撤诉权、和解权和在人民法院的刑事调解权,以利于被害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民事赔偿权。国家只能在被害人无法获得救济时,对其进行干预从而帮助被害人,而不是完全代替被害人行使全部的诉权。当被害人有能力自救时,应把诉权归还给他。


  二、此类案件都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的刑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小,可罚性不大,允许当事人和解可以减少诉累。轻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等8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观过错并不大,在犯罪过程中即便实施了一些伤害行为,暴力强度也较底,损害程度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可罚性相对不大。如果让这些案件进入公诉程序而不允许通过和解分流,大量的案件将进入诉讼全过程,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就必须按按部就班的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要求行使各自职能,以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完备合法,这样,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增加了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三、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大多相互认识,而且案情简单,对象明确,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有利于解决纠纷,真正化解社会矛盾。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因琐事或一时冲动而引起纠纷,并且可能具有某种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等,就决定了这类案件被害人只想以要求司法机关介入来达到多向犯罪嫌疑人方要求赔偿或排除妨害自身行使权利的目的,并非非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不可。如果不同意他们和解,势必会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没有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公诉案件怎么撤诉

本文主要介绍了公诉案件撤诉的问题。 


张某因怀疑我弟弟偷了他的手机,用钢管把我弟弟打晕.目击者报了警.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通知了其家属.现在张家人要跟我们私了,请问我们可以和他家私了吗我弟弟经法医鉴定只是头部有轻微的伤,我弟弟不满18岁,那个打我弟弟的人也不过20岁左右,我想只要他们赔偿我们一定的损失,就算了.请问这么做可以吗 


 问题补充: 


 提起撤诉是不是代表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不行。公诉案件的诉讼权属于国家,不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诉机关非法不起诉的情况下,拥有补充诉讼权。  但是,加害人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可以影响量刑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如果被害人向法院求情,是会影响量刑。法院法官可以酌情处缓刑。  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说算就算了的,是由国家说了算,所谓国家就是指公诉机关说了算。






来源: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Tags: 自诉转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能否自行和解撤诉,公诉案件怎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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