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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羁押不再成为主要侦查手段 羁押期限已满,但尚未结案,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吗?
2021年4月29日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车行义律师,北京专业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让羁押不再成为主要侦查手段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黄某,而该县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黄某被立即释放。据有关部门透露,该案的处理在当地公安、法院和群众中引起很大的震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所以,对那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进行逮捕。也就是说证据不足不捕是对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可是此案为什么却招来了很大的;震动;呢还是一位检察官道出了缘由:同类案件虽然按规定;证据不足应该及时释放;,但在实际批捕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所以会出现;明知不符合批捕条件而硬批捕;的现象。其实说白了就是将羁押犯罪嫌疑人作为一种刑事侦查的手段和需要,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是先;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再寻找或补充证据。这种做法虽然有违法律,但实践中为什么又能大行其道呢原因就在于这样做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限制在固定的场所,节省侦查机关的大量人力、物力,有利于迅速完成案件侦查工作。因此侦查机关为了早日结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什么的就顾不上很多了。这种做法,据说在实践中也很见效果。


  但是,把羁押作为一种刑事侦查的手段,同样也隐藏着种种的不利后果:这种做法违法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尊重,还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长期关押。因此,这种做法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当案件屡屡侦查却最终因证据的缺乏而不能提起公诉,或者被动起诉后被法院宣判无罪,再就是经侦查后发现;抓错了人;,引发国家赔偿,会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严重的刑事犯罪当然要严厉打击,可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也不能忽视保护。我们应当看到;只打击不保护;的观念其实就是过去对;证据不足案件; 先批捕的错误做法的重要原因。而对于本不该批捕的案件,强批捕下去,把羁押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来使用,造成的结果只能是;浪费诉讼成本;,特别是如果在批捕决定前就已经预见到,将来可能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却还硬要作出批捕决定,那公安机关要花大量警力去侦查,检察院也要花大量精力去审查、补查、协调,这不是;浪费诉讼成本;吗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新规定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要求;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我觉得这个新规定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观念转变的一个契机,对;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严格依法不批捕,真正不让羁押成为刑事侦查的手段。这样既能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执法的程序公正,从而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羁押期限已满,但尚未结案,能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吗?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但是根据案件情况,确实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那么到底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有多长呢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案件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但有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此外,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各自不超过一个半月;上述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各再延长一个月;如果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办结,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样规定,有利于敦促司法机关抓紧时间办案,减少久拖不决的案件数量,有助于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超期羁押问题。 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作为公民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里的“法定代理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辩护人”是指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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