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义律师,北京专业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黄某,而该县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黄某被立即释放。据有关部门透露,该案的处理在当地公安、法院和群众中引起很大的震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所以,对那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进行逮捕。也就是说证据不足不捕是对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可是此案为什么却招来了很大的;震动;呢还是一位检察官道出了缘由:同类案件虽然按规定;证据不足应该及时释放;,但在实际批捕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所以会出现;明知不符合批捕条件而硬批捕;的现象。其实说白了就是将羁押犯罪嫌疑人作为一种刑事侦查的手段和需要,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是先;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再寻找或补充证据。这种做法虽然有违法律,但实践中为什么又能大行其道呢原因就在于这样做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限制在固定的场所,节省侦查机关的大量人力、物力,有利于迅速完成案件侦查工作。因此侦查机关为了早日结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什么的就顾不上很多了。这种做法,据说在实践中也很见效果。
但是,把羁押作为一种刑事侦查的手段,同样也隐藏着种种的不利后果:这种做法违法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尊重,还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长期关押。因此,这种做法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当案件屡屡侦查却最终因证据的缺乏而不能提起公诉,或者被动起诉后被法院宣判无罪,再就是经侦查后发现;抓错了人;,引发国家赔偿,会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严重的刑事犯罪当然要严厉打击,可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也不能忽视保护。我们应当看到;只打击不保护;的观念其实就是过去对;证据不足案件; 先批捕的错误做法的重要原因。而对于本不该批捕的案件,强批捕下去,把羁押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来使用,造成的结果只能是;浪费诉讼成本;,特别是如果在批捕决定前就已经预见到,将来可能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却还硬要作出批捕决定,那公安机关要花大量警力去侦查,检察院也要花大量精力去审查、补查、协调,这不是;浪费诉讼成本;吗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新规定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要求;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我觉得这个新规定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观念转变的一个契机,对;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严格依法不批捕,真正不让羁押成为刑事侦查的手段。这样既能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执法的程序公正,从而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