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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天花板藏活人 原是飞天大盗藏身之所
2017年4月6日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超市天花板藏活人竟然飞天大盗

楚天都市报讯,13日凌晨,武昌一超市今年第三次被盗。监控显示,小偷每次都是从天花板跳下来,盗走了10多万元的香烟。店长赵女士介绍,昨晨6点多来开门,发现天花板又破了,柜子里存放的香烟全部不翼而飞。而这已经是今年来第三次被盗了,前一次就在两天前,第一次是1月6日,三次加起来损失了10多万元的香烟。赵女士说,她的店内装有监控,第一次看到偷窃画面时,她惊呆了:小偷竟是从天花板上跳下来的。昨日,记者从监控画面中看到,前两次,一名男子拿著手电筒从店中央的天花板跳下,随后迅速拉掉电源,切断了监控。后来,店员将此处天花板用粘胶加固,结果昨日凌晨4点半,小偷从门口附近的天花板上跳下。记者看到,天花板上面还有半米多高的空间。为何小偷能从天花板跳下在店长的指引下,记者走出店门看到,每户商铺门口都有很大的招牌,招牌是相通的。也就是说,小偷从任何一家的招牌处,都可以爬入店内。不过,记者走访附近商户了解到,他们晚上并无人在此值守,也没有财物损失。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去超市盗窃算是入室盗窃吗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不能算作是“户”,但是,该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来源: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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