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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恋大15岁"女友" 发生关系后转走对方6千元
2017年4月8日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男子网恋大15岁"女友"

今年6月,28岁的已婚男李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认识了在城区某按摩店工作的阿樱,两人从此频繁网聊,相见恨晚。

7月25日,谎称未婚的李某与43岁的阿樱相约见面。看到高大帅气的李某,阿樱显得有些自惭形秽,但李某信誓旦旦表示,年龄不是问题,重要的是彼此合得来。听了李某的话,阿樱也就放心随李某外出。相处一天,两人难分难舍。

第二天凌晨,李某送阿樱返回她的住所。此时,按摩店已经打祥。李某以不要打扰舍友为由,提议到附近的宾馆开房住宿。阿樱明白李某的意思,回想白天李某对她的百般呵护,让尚未找到归宿的她感受到了爱情的甜蜜,便点头同意了。

开房时,因李某说不够钱,由阿樱用微信付款。阿樱不懂微信支付操作向李某求助,并当着李某的面输入手机解锁密码和转账密码。转账成功后,李某顺手把阿樱的手机装进自己的裤袋。

一番缠绵过后,李某使用阿樱的手机,阿樱未加理会。期间,李某分四次秘密地将她卡里的6000元转到了他的微信账号上。

7月28日,阿樱发现微信所绑的银行卡里空无一文,请教同事查看究竟。这一查,吓了阿樱一大跳。原来,这笔钱全被转到微信好友李某的微信去了。阿樱气愤不已,立即电话质问李某,但李某予以否认,阿樱只好选择报警。11月8日,李某在玉州区某市场被警方抓获。

检察官提醒:如今,微信作为社交软件之一,通常会涉及支付密码、资金动态管理等隐私信息,稍不注意,就有可能泄漏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该案中,被害人阿樱将隐秘信息轻易泄露给他人,虽然动了歪脑筋的“男友”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她却蒙受了本不该有的损失,教训实在深刻。

盗窃罪的定罪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犯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店老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价值39万的黄金,已达数额特别严重的情形。可能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趁阿樱不被,将其微信上的钱转到自己的微信上,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来源: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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