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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他人虚假诉讼,应如何救济
2017年7月27日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法谚曰:“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被侵权者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主要有: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1.他人为逃避债务进行虚假的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能申请再审吗?

案外人申请再审:法院的生效裁判涉嫌虚假诉讼的,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2.如果抗诉再审时,第三人撤销之诉正在审理过程中,两种程序并行应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1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终结,据以再审的原裁判若被撤销,则应终结再审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

3.他人为逃避债务进行虚假的诉讼,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法院的生效裁判涉嫌虚假诉讼的,案外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为逃避财产被执行的目的,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对其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作出损害其民事权益裁判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裁判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4.第三人撤销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能上诉吗?

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依法驳回或者判处败诉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诉,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与诉讼进程,与其他的诉讼一样适用二审终审制,对新诉的裁判,当事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源: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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