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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刑事犯罪(二)
2017年7月30日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集资诈骗罪

怎样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1.欺骗行为

集资诈骗罪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特别规定,其具有与诈骗罪相同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人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诈骗方法”就是指“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或强化)认识错误的行为。

就集资诈骗而言,只要某种行为足以使对方陷入“行为人属合法募集资金”、“行为人属正当募集资金”、“行为人的集资获得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出资后会有回报”等认识错误,足以使对方“出资”,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

欺骗行为,应当是虚构了主要的事实情节。如何认定是否虚构了主要的事实情节?一是要考量所虚构事实的程度,即要考察被告人虚构的是否属主要和关键的事实,是否足以直接影响被害人的判断。二是要注意证据的指向,即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利用被害人所投资金进行盈利的实际行动或者根本没有具体的立项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相较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主观方面除了要求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客体方面均表现为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在客观方面有相似的行为表现方式,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使用诈骗方法。


来源: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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