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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刑事犯罪(三)
2017年7月31日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非法经营罪

1.从事民间借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非法经营行为若构成非法经营罪,则首先是行政违法行为,但关键是其社会危害性严重,并且按照国家对特定领域的行政管理政策,有必要纳入刑事打击范围的,才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

非法经营罪具有行政和刑事违法性。民间借贷是否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法律无明确规定,若要纳入“兜底条款”进行定罪,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民间高利贷款行为要符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需是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国家经营许可制度,破坏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行为。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可以从非法经营的数额、时间、次数、规模、违法所得、造成损失大小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2.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

明知岀借款是为偿还涉嫌非法经营团伙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却假借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3.怎样避免民间借贷活动触及非法经营罪?

在民间借贷中,为避免触及非法经营罪,应注意以下方面:

1)民间借贷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无效。

2)不允许未取得许可发放贷款

从事金融活动应当取得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在民间借贷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发放贷款许可及其他形式发放贷款的性质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要件中的违反国家许可规定。

3)不得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贷款,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为特定对象之间的资金借贷,向涉及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高息放贷,将放贷作为其常业则必然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与民间借贷有着本质的区别。

向他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是刑法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

4)不应以盘剥他人牟利为目的

在民间借贷中,通过经营资金,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以营利为目的,谋取高额利润,将对社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属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金融许可时,长期从事向不特定多数人高利率发放贷款,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的,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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