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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拴门后将人咬 主人无意也担责
2017年9月11日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3月26日清晨,河南省项城市司法局郑郭镇司法所来了一位怒气冲冲的中年人,见到司法所长种晓丽后,情绪激动地述说情况。种所长赶忙将来人让到办公室,并端上茶水,待其情绪慢慢平静后,让中年人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中年男子叫张某,几天前去同村唐某的乡村超市买东西。由于当时买东西的人多,店主唐某没来得及拿,张某以为都是熟人,自己也可以把所购物品拿出来,从而节省时间。不料刚进院子,一条大黄狗从门后突然冲出,扑向张某就咬,结果张某的小腿被咬伤。受伤的张某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并输液治疗,花费医疗费近千元。事后张某多次找唐某讨要医疗费。唐某认为:狗是在自家院里拴着,自己没有让狗咬张某,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该承担责任,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一气之下,张某来到司法所讨说法。

听完张某的叙述,种所长立即赶往唐某家中了解情况,经现场观察,唐某饲养的狗确实在大门后拴着,可拴狗的链子足有两米多,可以使狗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事发时张某没有意识到唐某家的狗在门后拴着,当从旁经过时,狗突然窜出将人咬伤。

得知事情的原委后,种所长耐心细致的向唐某讲解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限于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并且举证责任在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此本纠纷不能以狗已经拴住作为免责条件。种所长的一席话使唐某明白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在多次协商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唐某承担张某医疗费600元,当场履行;唐某将狗拴在远处,并把拴狗的链子截短,防止再次发生咬人事件。作者/王谋 种晓丽


来源: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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