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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2018年2月24日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办)发[1991]4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讲话精神,结合本地区法院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促进档案工作的发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制度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特点,并广泛征求了地方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的意见后制定的,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统一的、共同适用的、一体遵守的规章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组织档案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经常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报告我院。 
 
 
附一: 
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祝铭山 
 
 
(1991年10月22日) 
 
同志们: 
  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今天开幕了。 
  这次会议的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档案工作会议和全国档案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精神,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总结8年来全国法院档案工作的主要成绩及基本经验,确定今后全国法院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措施,讨论制定《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把法院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八年来全国法院档案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 
  自198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法制建设和审判工作的迅速发展,法院档案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的精神,大力加强档案业务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积极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工作达标升级活动,使法院档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一)基本上实现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近8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学习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档案法制观念也不断增强,积极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抢救、编目和归档、保管工作,现在已基本上实现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法院档案部门接收、收集、整理、编目后入库保管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已达5000万卷(件),相当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馆藏档案总数10400万卷(件)的48%,档案数量居全国各个系统之首位。在这5000万卷(件)档案中,各类诉讼档案占97%,其他行政文书、会计、基建、声像、法医等门类档案占3%。近几年来,随着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等各项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全面展开,所形成的档案越来越多,每年大约递增280万至300万卷(件)。 
  在随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的同时,辽宁、山东、安徽、浙江、河北、河南、江西、四川、北京、上海等地人民法院,都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整理抢救了建国前和建国后五十、六十年代形成的历史档案约1000万余卷(件),如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重新整理历史档案100万余卷,抢救和找回了10000余卷。通过整理抢救,维护了党和国家的宝贵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 
  (二)初步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机构和配备了档案工作人员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干部,这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必要条件。根据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应当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懂得法律和熟悉审判业务、身体健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专职做档案工作”的要求,经过八年的努力,目前已有753个人民法院,建立了档案处、科、室,占全国法院总数的22%;未建立档案工作机构,但已经配备专职档案干部的人民法院有662个,占19.4%;配备兼职档案干部的2006个,占58.6%。30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有27个已建立了档案科;各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大多数也建立了档案科、室。迄今,全国法院已经有专职和兼职档案干部4500余人。通过实践锻炼和业务培训,档案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普遍有所提高。 
  (三)档案工作的物质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 
  大多数法院在办公用房紧张、经费紧缺的情况下,积极想办法,克服困难,不断增加对档案工作的投入,为档案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拥有档案库房面积12万余平方米。有不少法院做到了档案干部的办公室、外调人员阅卷室和档案库房分开。档案装具也逐步增添或更新,已有制式(铁制)档案箱20万个,非制式(木制)档案箱45000个,制式档案密集架1500节(相当于制式档案箱10000余个)。有些法院还购置了档案缩微机、电子计算机、复印机、除湿机等设备。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兴建了比较标准的专用档案楼;天津、安徽高级人民法院购置使用了档案缩微机;河北、北京等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应用电子计算机检索档案,他们研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分别被国家档案局评选为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四等奖。 
  (四)档案工作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提供了大量有效的服务 
  法院档案的利用率高,社会效益较好。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提供利用约350万卷(件),占库藏档案总数的7%,在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有些法院档案部门除了按照常规提供原始档案的服务外,还积极做好档案和资料的编研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更加及时、准确、高效地为利用者服务,受到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五)涌现出一批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各地都有一些法院档案部门因工作成绩显著,受到表彰和嘉奖。据不完全统计,在达标升级活动中已被评定为省标一级或二级,或者被评选为省级、地、市级档案工作先进单位,或者被高、中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先进集体、记功嘉奖的单位,已有255个;被评选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记功嘉奖的先进个人,已有200余人。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科长马延芳同志、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主任厉园卿同志,被评选为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科长刘玉波被评选为鞍山市劳动模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科被评选为河北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科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等等。这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是我们法院档案工作人员的优秀代表,是全国法院广大干警学习的榜样。 
  8年来,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为今后法院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归纳起来,主要有: 
  第一,加强领导。实践证明,各级法院领导重视档案工作,切实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有布置、有检查,积极想办法为档案部门和档案干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办实事,讲实效,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关键。例如,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十分重视档案工作,大事亲自过问,解决问题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因而能够在短时间内使所辖法院的档案工作100%达标升级,而且一步到位。 
  第二,严格依法治档。《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对档案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才能够做到档案收集齐全、整理系统、鉴定准确、保管安全、利用方便、管理科学,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不坚持依法治档、管档,各行其是,是不可能把档案工作做好的。 
  第三,充分发挥档案部门和档案干部的积极性。法院的档案部门是主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以及对院内各立卷单位和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等繁重的任务。档案干部工作很辛苦,任劳任怨,默默奉献。积极地为档案干部创造比较好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的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和学习上关心爱护他们,既对他们严格要求,又及时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调资晋级、任命职称、提拔干部等各个方面,与审判庭和其他部门的干部一视同仁,使他们安心做好本职工作,并充分发挥积极性,这是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条件。 
  第四,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级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人民法院的档案部门要与他们密切配合,积极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指导,主动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近几年来,许多人民法院在宣传贯彻《档案法》、培训档案干部、开展档案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等各项工作中,都主动与当地档案局加强联系,有效地推动和促进了法院档案工作的发展。 
  我们在总结8年来法院档案工作成绩的同时,还应当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还不少:少数法院的档案工作至今还比较落后,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很不适应;有些法院领导对档案工作还不够重视,没有把档案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对档案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档案部门一些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有不少法院档案干部数量严重不足,素质偏低,远远达不到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档案局的规定要求,很难完成档案工作任务;有些法院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比较差,案卷质量不高;大多数法院历史档案的鉴定、整理、抢救工作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不少法院档案库房和必要装备严重紧缺。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今后十年全国法院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措施 
  今后1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非常关键的时期,也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是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和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党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条件,我们要进一步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解决档案部门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促进档案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一)奋斗目标 
  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精神,以及全国法院的实际情况,到公元2000年,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应当建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有效服务,具有人民法院特点的档案工作体系。 
  门类齐全,就是要把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所形成的诉讼档案、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法医鉴定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干部教育档案、科研档案及其他档案,全部收集、整理、归档,集中统一管理起来。 
  结构合理,就是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健全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并有计划地在最高人民法院、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档案馆。 
  管理科学,就是要按照档案的形成规律和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律,运用先进的管理思想、方法、技术和手段,完善各项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好档案和档案工作,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基础上,逐步实现现代化。 
  有效服务,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做好档案资料的编研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在保证档案安全,不泄露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提供利用,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这个奋斗目标的核心是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这是我们考虑、部署今后法院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的。 
  (二)主要措施 
  1.进一步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实施已经3年多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的活动,依法治档已初见成效。但是,有些法院没有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要求加强档案工作建设,业务工作进展迟缓,服务工作开展得不活跃。各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执行档案法的情况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真正做到依法治档;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干部要做执法的模范,依法做好档案工作,维护档案安全。 
  2.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抓好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逐步实现现代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在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讨论制定的两个办法、一个规定的基础上,反复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国家档案局的意见,拟制了《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8个规范性文件,作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统一的、共同适用的、一体遵守的规章制度,待会议讨论修改后印发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组织档案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坚决执行,不得各行其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补充制定一些适合本地区情况的规章制度。上级人民法院要经常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今后,随着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发展的需要,将继续适时地制定一些新的规章制度,使档案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有章可循。 
  3.加强档案基础工作,提高档案质量 
  加强档案基础工作,主要是抓好立卷归档、收集整理、编目保管3个重要环节。 
  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法院档案质量不够高,文书材料收集不齐全、材料排列次序混乱、目录和卷宗封面项目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书写不工整,特别是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笔、彩色笔书写、修改、签发文件材料的做法屡禁不止,影响了档案的质量和寿命。同时,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问题也未完全解决,有的法院虽然有档案部门,但没有按规定移交归档,使档案尤其是一些文件、文稿、会议材料长期散失在立卷单位或个人手里,不利于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这种状况。档案部门和档案干部应当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案卷坚决不接收归档,对不按期归档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按期归档。人民法庭的档案应当按规定期限移交给法院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档案质量问题应当列入书记员、内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干部、晋升职务的一项内容。在今后两、三年内,档案质量应有明显的提高,优良卷应达到70%以上,不合格的案卷不能超过5%。要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案卷坚决不能接收归档。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要起表率作用,不要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笔、彩色笔修改、签发文件材料,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也要按规定期限归档,集中统一保管。此外,各级人民法院档案部门要切实做好档案基础数字的统计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并按规定期限填表上报上级法院。 
  4.继续做好历史档案的鉴定、整理、抢救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目前,全国法院保存的档案中,特别是建国前的和建国初期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时间长、纸质差、保管不善、几经搬迁等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字迹褪变、材料残缺、案卷破损比较严重,其中有一部分是很有价值的重点档案,应当抓紧整理、抢救。除对建国前后形成的历史档案进行整理、抢救外,对60年代、70年代前期形成的档案也要加以整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近期内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检查,确定重点整理、抢救的范围。在经费方面除了法院自筹解决外,有困难的要申报当地财政部门拨专款解决。为了避免在整理、抢救工作中人、财、物的浪费,首先应当组织力量对历史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应进行整理、抢救,对已超过规定保管期限,又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可按规定保留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并登记造册,其余材料予以销毁。整理、抢救历史档案既要严肃认真,又要讲究质量,必要时,可聘请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予以指导。在今后三、五年内,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这项工作抓好,不能再拖下去了。 
  5.抓好档案库房、装备建设,进一步改善档案管理和保护条件 
  库房、装备等基础设施是档案工作必备的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这方面作更大的努力,下更大的力气,抓出更大的成绩。在兴建、扩建办公楼或法庭时,应把档案库房的建设考虑进去;在购置办公设备时,要把添购档案装具和其他用品计划在内。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购置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空调机等一些现代化装备。 
  6.抓好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各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地建立健全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这是既关系到现在,又关系到将来档案事业发展的大事,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既要抓好本院档案的管理,又要抓好对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没有档案工作机构是不行的。在一、二年内,无论如何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同时,要按照规定配备好档案干部,数量和素质都应达到要求。 
  要强化对档案干部的思想教育,重点是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防止“和平演变”的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具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对档案干部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分不同层次进行专业培训,可以选送一部分青年骨干到档案专业院校深造,造就一支又红又专的档案干部队伍。争取到1995年,在职档案干部中,有20%达到大专以上档案专业程度,40%达到中专档案专业程度。到2000年,这两个指标要分别达到有40%和60%。关于档案干部的职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给予妥善解决,对符合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条件的,应采取适当办法任命审判职称,对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要解决档案专业技术职称问题。 
  7.积极参加档案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 
  目前,已有部分人民法院档案部门参加了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档案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效果很好。我们准备在全国法院范围内也开展档案工作考评定级活动,已经制定出办法和标准,明年开始进行。开展这项活动要采取一级抓一级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抓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抓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抓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必须严肃认真,从严掌握,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注重平时,工作扎实,不搞突击,不要影响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8.不断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编研开发能力,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人民法院的档案,是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提高编研、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能力,充分利用档案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为社会各方面服务,是档案工作的长期任务,也是衡量档案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今后,高、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编制出比较科学的档案检索工具,编写出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发文汇集或专题汇集,并积极进行标准化著录工作和电子计算机检索、统计、分析档案的研究,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利用档案资料修史编志。档案部门力量薄弱的,可以与其他部门联合进行编研开发,优秀成果要及时推广应用。 
  9.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均衡发展 
  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是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条件。总的看来,这一工作还比较薄弱,必须大力加强和改进。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法院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上级法院主要应从下列六个方面加强对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1)制定适合本地区法院档案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以加强对档案的科学管理; 
  (2)制定本地区法院档案工作的发展计划,召开本地区法院档案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组织本地区法院档案工作的专题学术研究与交流; 
  (4)对本地区法院档案干部进行培训; 
  (5)对所辖法院档案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研究解决或集中向上级请示汇报; 
  (6)组织对本地区法院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考评定级工作。 
  10.进一步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关心档案工作,主管院长和办公室主任,要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大事来抓。要抓好政治思想工作,使档案干部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要抓好档案工作发展计划,协调好内部、外部各方面的关系,为档案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在具体工作上加强指导、帮助,为档案部门多办些实事,特别是帮助档案部门解决好人、财、物问题,以稳定档案干部队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档案部门和档案干部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当依照《档案法》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他们的先进模范事迹,应当及时总结推广,以促进法院档案工作的发展。 
  同志们,今后法院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任务虽然艰巨,但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我们应当扎扎实实地工作,力争档案工作每年都有所进步,有所提高,使档案工作与审判工作协调发展,在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上创造出更大的成果。 
 
 
附二: 
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1991年10月26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今天结束了。这次会开得是好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可以概括为几句话: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方向,制定了制度,学到了经验,具体讲: 
  第一,提高了认识,这次会议学习了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文件和其他一些文件,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大家的档案意识有了很大增强。通过这次会议,对档案工作在法院整个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加强法院档案工作对审判工作及其它工作的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高认识,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思想认识明确了,才能真正把档案工作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摆到议事日程上,才能认真采取措施,加强和促进档案工作。 
  第二,明确了方向。会议开始时,我在讲话里提到了今后10年法院档案工作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主要措施,这就是我们今后的方向。但达到这个目标要有一个过程,近期一、二年内解决什么问题,四、五年内解决什么问题,到本世纪末解决什么问题,都要有具体安排。各地应从自己的档案工作现状和主客观条件出发,考虑和布署档案工作,一步一步地达到预定目标。 
  第三,制定了制度。我们在会前起草了八个规范性的文件提交会议讨论。这八个文件是全国法院共同遵守的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在起草、修改过程中,吸收了各地法院的意见,还征求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过讨论,大家都原则上同意这几个文件。会后,还要根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最后定稿下发。这次会议主要议题就是讨论这八个文件。因此,可以说这次会议是法院档案工作健全规章制度的会议。 
  第四,学到了经验。会上,几个档案工作搞得比较好的法院介绍了经验,对大家启发很大。有些同志在发言中讲,没开会之前,不太了解全国法院档案工作的全面情况,还觉得自己那里档案工作不错,自我感觉良好。通过交流经验,深深感到自己那里还处于后进状态,同先进单位相比,差距很大。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样,档案工作底子的厚薄不一样,因而档案工作不平衡,就不可避免。我们国家大,各地情况不同,不可能齐步走,不应当用一个尺子来衡量。但造成不平衡也有人为的因素,就是有的地方如果领导更重视一些,档案干部工作更积极一些,还可以把工作搞得更好,但由于努力不够,就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程度,甚至至今还比较落后,连自己也不满意。这是由于自己的主观因素造成的。这次会议,对许多同志有启发、有触动,决心回去后更加努力,改变自己那里档案工作比较后进的现状。 
  这次会所以开得比较好,原因之一是准备比较充分。准备工作不仅是最高法院做的,是全国各级法院共同做的。参加会议的每一位同志都付出了很多辛劳,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把文件修改好,把会开好。会开得紧凑、活跃、充实,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四川省法院为会议做了周到的安排,提供了有效的后勤保障,使这次会得以顺利召开,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即对会议的评价。 
  第二个问题,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家都知道,档案是历史的记录。人类有文字以来,人们就在社会活动中使用并保存文字记录。随着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一种专门工作,这就是档案工作。档案是历史的产物,伴随着历史进程而不断发展。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到现在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档案浩如烟海,无比丰富,是巨大的宝库。任何一个国家,它的档案既是本国人民的财富,也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一个国家中,任何一个行业的档案,既是本行业的财富,也是国家的财富。我们人民法院的档案同其他部门的档案一样,都是人民的财富,党和国家的财富。之所以说档案是宝贵的财富,是因为档案的利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社会发展服务。我们现在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充分利用各个方面的档案,同时也在形成新的档案。今天形成的档案对后人就是可以利用的历史财富。 
  不久前,国家档案局召开的全国档案工作会议,讨论了档案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提出要把档案事业列入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个部分。档案事业本身就是社会发展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法院的档案是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在诉讼活动中,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档案;法院其他工作也离不开档案。审判工作不仅要利用诉讼档案,而且还要利用行政文书档案。审判活动过程中在反复利用档案,同时又在不断地丰富既成的档案和形成新的档案。现在,全国法院档案有5千多万卷,主要是新中国成立后各个历史时期审判活动中形成的,它们既是过去审判工作的记录,又是今天乃至以后某些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参考。没有档案,审判工作是不可想象的。所以,我们应当把档案工作放到法院工作全局中加以认识,在安排工作的时候,要把档案工作作为整个法院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考虑进去,使档案工作同审判工作同步发展。为此,各级法院领导要增强档案意识,提高对法院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档案管理人员更应该如此,因为档案工作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同样应该树立和增强档案意识,他们虽然不是档案专职人员,但他们利用档案,有的还部分地参与档案工作,如立卷、归档等等。院长、庭长,都要把档案工作放在自己的视线之内,放在自己的工作日程之内,以身作则,作支持和爱护档案工作的表率,同时还应该教育每一位同志,大家都来关心档案工作。 
  第三个问题,机构和队伍问题。我们讲,要设立与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什么叫相适应呢?就是能够适应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客观需要。档案工作不仅对审判工作要提供有效服务,对法院其他各项工作也要提供有效服务,而且还要对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效服务。没有相应的机构,就难以做到有效服务。目前,全国法院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的才占百分之二十几,比例很小,还有许多法院应设立机构而没有设立。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对机构提出了要求,最高法院设立档案处,高级法院设立档案科,比较大一些的中级法院也可以设立档案科,基层法院要设档案室。现在看来这个要求已经有些不适应客观需要了,需要做一些调整。有的高级法院馆藏卷数很多,利用率很高,工作量很大,可以考虑设立档案处。多数中级法院应设立档案科。对机构设置,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盲目贪大,也不搞一刀切。 
  现在,全国法院档案队伍已经初具规模。我们要努力建成一支政治上强、业务上精、作风过硬的档案队伍。政治上强,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档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业务上精,就是要精通档案业务。现在,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在各地所设立的档案馆,已经实行了档案专业职务聘任制,我们还没有做到,法院档案干部绝大多数还没有达到专业职务的条件要求。我们要向这个方向努力,唯其如此,才能建设成一支专业化队伍。作风过硬,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档案事业,有为档案事业献身的精神。档案工作很具体、很辛苦、很劳累、也很繁杂,我们提倡档案干部要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平凡的工作中为党为人民作贡献。 
  要培养一支好的档案队伍,就必须对档案干部进行培训。这个问题,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经过培训有些同志要达到大专以上档案专业程度,有些同志要达到中等档案专业程度,有些同志要经过短期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在国家教委批准的大专学历成人教育当中,已设置档案专业,我们提倡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年纪较轻的同志,能够通过电大、函大、业大档案专业的教育,取得档案专业大专学历;有些同志可以通过中等成人教育,取得档案专业中专学历。法院领导要关心这件事,在全面安排干部培训工作时,要把档案干部培训也考虑进来。从现在起,经过今后十年努力,建立一支具有一定数量档案专业高级职务和中级职务的干部队伍。 
  第四个问题,筹建专门档案馆和改善现有的档案工作条件问题。国家档案局已同意法院系统设立专门档案馆,最高法院、有条件的高级和中级法院可以考虑建馆。档案馆是事业单位,建馆要经过档案行政等部门批准。建馆以后,档案工作人员就要实行专业职称聘任制,有自己的工资系列。现在绝大多数法院还不具备条件,我们要经过几年的努力,建起一批法院专门档案馆。当前,主要是改善档案工作条件问题,有些地方档案工作条件比较好,还使用了电脑和缩微机;但有些地方档案工作条件甚至相当艰苦,还没有库房,没有装具。对改善工作条件问题,应主要强调讲两点:一是要态度积极,努力去做。事在人为。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还是可以做一些事情的。经济条件大体相同的不同地区,有的法院档案工作条件就比较好,有的就比较差,可见主观努力的重要。改善工作条件需要花钱,法院在做业务经费预算时,应把档案经费列进去。密集架买不起,铁柜总要买吧;铁柜买不起,木柜得买吧,总不能老用麻袋去装档案!二是要实事求是,有条件的省可以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这能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没有条件的,还得靠手工来做,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改善。希望我们的档案工作年年都有进步,一点一点积累,集腋成裘,最后全貌就会改观。 
  以上我讲的四个问题,供同志们参考。这次会议是法院档案工作建设的重要会议,请各地同志回去以后向院领导汇报,传达贯彻好会议精神。 
 
 
附三: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档案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应当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 

    第十二条   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档案的利用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 

    第十五条   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六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十七条   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阅卷室,供内查外调使用,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五、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由于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涉及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都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有据可查,移交有序。 
  六、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可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备。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   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档案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利用。 
  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 

    第二十六条   档案库房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措施。每月或每季度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及时。 
  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第二十八条   档案干部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四: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   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12)撤诉书;(14)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排列: 
  (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7)执行死刑笔录;(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9)执行死刑报告;(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12)尸体处理登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9)撤诉书;(10)审问笔录;(11)公诉人、辩护人出庭通知书;(12)开庭公告底稿;(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辩护词、陈述词;(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17)司法鉴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9)延长审限材料;(20)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退卷函;(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26)备考表;(27)证物袋;(28)卷底。 

    第十三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 
  (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前后照片;(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5)备考表;(6)证物袋;(7)卷底。 

    第十四条   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立案(受理)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宣判笔录;(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十五条   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8)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票;(12)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9)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 

    第十六条   经济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1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袋;(30)卷底。 

    第十七条   经济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及附件;(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答辩状及附件;(8)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撤诉书;(13)开庭通知、传票等;(14)开庭公告;(15)开庭宣判笔录及辩护材料;(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司法建议书;(21)退卷函存根;(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八条   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条   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二十条   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申诉书;(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 

    第二十一条   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 

    第二十二条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的未尽项目,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复核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可参照所属该类案件一、二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二十三条   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结案日期填写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六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二十七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六、诉讼卷宗归档 

    第二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由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 

    第三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片附卷。 

    第三十二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五: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四、诉讼案件中的证物,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期限与案卷相同。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片附卷,实体证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同一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八、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附件: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顺序号卷宗类型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档案 
  (一)按刑期划分 
 
 
1  反革命案件刑期五年以上的  永久 
    反革命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长期 
2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十五年以上的  永久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  长期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短期 
    (二)按犯罪主体身份划分 
3  政法干部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  永久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永久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县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长期 
5  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   
永久 
6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同等级职称以上人 
员的犯罪案件  永久 
7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  永久 
8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  永久 
9  一般神职人员的犯罪案件  长期 
10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英雄模范人物的犯罪案件  永久 
    (三)按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划分 
11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的案件  永久 
12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永久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 
运动中的一般案件  长期 
13  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充分,经批准判决的疑难案件  永久 
14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类推的案件  永久 
15  体现宽严政策的典型案件  永久 
16  经复查甄别平反的冤假错案  永久 
17  特赦案件  永久18  经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永久 
19  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的经复查予以改判或宣告无罪的案件  永久 
20  被告人在逃处理财产的案件  长期 
21  发回补充侦察、撤诉、终止审理的案件  短期 
    (四)按案件性质划分 
    [反革命] 
22  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领海案件  永久 
23  派遣、潜伏和历史特务的案件  永久 
24  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25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26  组织、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  永久 
      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叛乱的案件  永久27  投敌叛变、 
聚众叛乱、暴乱的案件  永久 
28  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供给敌人物资的案件  永久 
29  反革命集团案件  永久 
30  组织劫狱、越狱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31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  永久 
32  反革命破坏案件  永久 
33  反动会道门头子案件  永久 
34  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  永久 
35  汉奸、战犯、叛徒、托派的案件  永久 
36  恶霸地主、土匪案件  永久 
37  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国内外和所辖地区有影响的案件  永久 
38  敌伪逆产案件  永久 
      其他反革命案件  永久? 
?  [危害公共安全] 
39  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的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0  破坏交通运输、动力、通讯设备及公共设施的案件 
    (1)重大和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41  责任、技术事故造成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永久 
      情节一般的  短期 
42  非法制造、抢夺、盗窃、买卖和私藏枪枝弹药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43  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 
    (1)数额巨大或集团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4  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  永久 
      一般的偷税、抗税案件  长期 
45  伪造、贩卖国家货币,倒卖金银、外币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46  伪造、贩卖有价证券的案件  永久 
47  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的案件 
    (1)重大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48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的案件  永久 
49  破坏生产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0  哄抢、滥伐、盗伐林木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1  非法捕捞、狩猎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52  假冒商标、违犯国家专利法的案件  长期 
53  行贿受贿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54  高利贷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 
55  故意杀人案件  永久 
56  过失杀人案件  永久 
57  伤害的案件 
    (1)致人死亡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58  报复、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59  强奸、奸淫幼女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60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永久 
61  非法搜查、拘禁、管制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62  刑讯逼供案件  永久 
63  “文革”期间重大的打、砸、抢案件  永久 
64  影响较大的民族、宗教案件  永久 
65  一般民族宗教案件  长期 
66  涉外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  永久 
67  破坏选举案件  长期 
68  破坏通讯自由案件  长期 
69  解放初期查禁妓院对老鸨虐待妓女能反映一定社会情况的典型案件  永久 
    [侵犯财产] 
70  情节严重的贪污案件  永久 
      一般贪污案件  长期 
71  哄抢、侵占公私财产的案件  长期 
72  情节严重的盗窃、惯窃案件  永久 
      一般盗窃案件  长期 
73  抢劫、抢夺案件 
    (1)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死亡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74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案件 
    (1)情节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75  政治骗子  永久 
76  毁坏公私财物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77  妨碍公务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78  聚众闹事的案件  永久 
79  一般扰乱社会秩序案件  短期 
80  流氓集团、罪行严重的流氓案件  永久 
81  一般流氓案件  长期 
82  脱逃、劫狱、越狱案件  长期 
83  包庇、窝藏罪犯案件  长期 
84  制造、贩卖假酒、假药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85  伪造、盗窃、抢劫、涂改、出卖国家公文、档案情节严重的案件  永久 
86  一般性伪造公文、证件、私刻公章案件  短期 
87  聚众赌博和职业赌徒案件 
    (1)后果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88  强迫、教唆、容留妇女卖淫案件  永久 
89  制造、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声像材料的案件  长期 
90  重大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永久 
      一般的制造、贩卖毒品案件  长期 
91  盗运、盗卖珍贵文物或故意破坏文物、古迹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92  破坏边界界碑、界桩或永久性测绘标志的案件  永久 
93  偷越或输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94  违反国(边)境卫生检疫法规案件  长期 
    [妨害婚姻家庭] 
95  干涉婚姻自由、妨害婚姻家庭的案件、重婚案件 
    (1)后果严重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96  破坏军婚案件  短期 
97  遗弃案件  短期 
98  虐待、摧残妇女、儿童、老人的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渎职] 
99  介绍贿赂、受贿案件   
    (1)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00  泄露国家机密案件  永久 
101  玩忽职守案件  永久 
102  体罚、虐待、私放犯人案件  永久 
103  邮电人员私拆邮件的案件 
    (1)情节严重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104  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  永久 
    [其他] 
105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永久 
106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长期 
107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短期 
    二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 
    (一)按当事人身份划分 
108  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案件  永久 
109  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 
级以上干部的案件  永久 
110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案件  永久 
111  省级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永久 
    (二)按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划分 
112  涉外、涉港澳台,涉民族宗教的民族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永久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14  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典型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15  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  永久 
116  判决或调解后当事人反复申诉的案件  长期 
117  经上级法院复查改判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永久 
118  反映贯彻民事法律中的典型案件  永久 
    (三)按案件性质划分 
119  继承、析产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  永久        (2)在人民币十万元 
以下的  长期 
120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永久 
    (2)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长期 
    (3)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  短期 
121  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屋、典当等纠纷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 
况的代表性案件 永久 
122  著作(版权)、专利、发现、发明等知识产权案件  永久 
123  侵犯肖像、名誉、荣誉、姓名等人身权利的案件  长期 
124  一般离婚案件  短期 
125  一般赡养、扶养、抚养、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短期 
126  一般债务、房屋、典当回赎案件  短期 
127  不当得利案件  短期 
128  房屋、土地、山林、水利等不动产权益纠纷案件  永久 
129  重大的私房改造、公私合营案件  永久 
130  重大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案件  长期 
131  一般买卖、赔偿纠纷案件  短期 
132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33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长期 
134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短期 
 
 
 
 
附六: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卷归档方法,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书处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除诉讼文书以外的各种行政文书(含党、政、工、团等文书)的立卷归档。 
 
 
第二章 行政文书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第四条   凡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含转发本院文件)本院需要贯彻执行的,检查本地区、本院工作形成的,以及任免、奖惩本院工作人员的文件,领导人讲话。 
  2.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召开各项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院制发(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件及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制件。 
  4.本院(含院内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和条例、办法、章程、制度、简则等重要文件材料。 
  5.本院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及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本院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信件、电报、电话记录等重要文件材料。 
  7.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本院需要执行的,检查本院工作以及与本院联系、洽商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8.下级法院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请示、典型材料、统计报表。 
  9.其他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重份的,事务性的,只起临时性、参考性作用,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不需归档。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由各部门造具清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销毁。 
  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有: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普发或抄送供本院工作参考的文件,征求意见的未定稿以及任免、奖惩与本院无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2.本院的重份文件(含院内各部门间互相抄送的文件),一般文件的草稿及修改稿。 
  3.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的,只起参考作用的临时性文件,一般的人民来信。 
  4.本院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院工作无关的文件材料。 
  5.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本院不需贯彻执行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6.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办理的和一般性的文件材料。 
  7.下级法院的《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各种信息、刊物以及不应抄报、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8.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指定专人专管或兼管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立卷工作,文书处理采取分散形式的,由院内各职能部门负责;文书处理采取集中形式的,由办公室或研究室负责。 

    第七条   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按照分类方案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院内部组织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采取“年度一组织机构一问题”的结构形式,参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条款,编制本院的分类方案;文书处理采取集中形式的,可用《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代替分类方案。文件办理完结后,按照分类方案“对号入座”,分类立卷。 

    第八条   分类方案的每一条款,就是一组文件的组合。条款的拟制,应符合“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总要求,正确运用作者、问题、名称、时间、地区、通讯者六个特征,合理组合。 

    第九条   立卷归档行政文书材料的种类、份数,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正件与附件、印制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均应分别立在一起,文电应合一立卷归档。 

    第十条   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应放在文书内容针对的年度,不同年度的文书一般不得放在一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在复文年,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跨年度的会议,放在会议开幕年,跨年度的规划、总结,分别放在内容针对的第一年或最后一年,头年总结与次年计划写在一起的,应予分存印制件,定稿放在总结针对年,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按照本院与文书制发机关的关系,分为上级、本院、同级和下级,不同级别的文书,应适当分开立卷,与本院有紧密联系的文书,不得分开。 
  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书材料,一般也应分开立卷。 

    第十二条   文书材料立卷,必须分类准确,口径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一文涉及两个以上问题的,应放在反映主要问题的卷内,卷内文书材料过多的,可适当分开立卷。 
 
 
第四章 行政文书卷宗的装订与编目 
 

    第十三条   卷内的文书材料,必须依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系统排列。通常是: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制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非诉讼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书材料,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按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或图表的画面页上,逐页依次编号。页号的位置,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不装订的卷宗,应在每份文书首页的右上角加盖档号章,逐件编号。 

    第十五条   卷内文书目录的编制,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者、文书题名、文书日期、所在页号和备注等项目组成。 
  1.顺序号。填写卷内文书排列先后顺次的序号。 
  2.文号。填写文书制发机关的发文号。 
  3.责任者。即文书作者,填写文书的署名者。 
  4.题名。即文书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题名或原题名不能反映文书内容的,可在原题名后写上自拟题名,外加方括号〔 〕。 
  5.文书日期。填写文书制成日期。 
  6.所在页号。卷内文书材料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件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可填写起号。 
  7.备注。对卷内文书材料变化所作的说明。 
  卷内文书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订入卷内;一份归档后汇编全引目录。 

    第十六条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3.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4.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的填写。卷宗封面应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由全宗名称、类目名称、卷宗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档号组成。 
  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人民法院的全称。 
  2.类目名称。填写分类方案的第一级类目名称。按“年度一组织机构一问题”分类的,填写卷宗所属组织机构;按“年度一问题”分类的,填写卷宗所属类别。 
  3.卷宗题名。即卷宗标题。一般由责任者、问题、名称三要素组成,结构要完整,文字要简炼、明确,能准确地概括卷内文书材料的制发机关、内容和文种。 
  责任者的拟写。卷内责任者不多的,可至标出。责任者较多,可择其中主要的标出:法院与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可只标法院;党委、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可只标党委、政府。责任者名称过长的,可采用通用简称。但不能使用“本”、“省”、“市”等概念不清的语句。 
  问题的拟写。文字要简炼,概括要准确,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卷宗,应力求单一。 
  文种的拟写。文书名称不多的,可标出;文书名称较多的,可按名称的重要程度顺序,兼顾不同性质名称,标出二三个即可。 
  4.时间。卷内文书材料所属的起止年月。 
  5.保管期限。立卷时对卷宗划定的保管期限。 
  6.件、页数。装订的卷宗卷内总页数或不装订的卷宗卷内的总件数。 
  7.归档号。立卷人填写的文书处理号。 

    第十八条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装订前必须去掉金属物,对破损和订口有字迹的要托裱和接边,字迹扩散的要复制,过大的要按十六开折迭。以地脚和翻口取齐,用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为160毫米左右。 
 
 
第五章 卷宗目录的编制与归档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行政文书卷宗,必须按照分类方案分类,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兼顾卷宗之间的联系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依次编定归档号,以固定卷宗位置。 
  卷宗的分类方案和排列方法必须统一,前后应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改动。 

    第二十条   编制卷宗目录。编定归档号的卷宗,应依次载入卷宗目录,一份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卷宗号。 

    第二十一条   卷宗目录一式三份。文书处理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时,必须按照卷宗目录逐卷点交,由双方签字后,二份交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文书处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当年的行政文书档案,必须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本院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七: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为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准确划分行政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使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人民法院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管理的实践,制定《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到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 
  凡是反映人民法院重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列入永久保管。 
  凡是反映人民法院一般职能活动,在较长时间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人民法院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三、为了便于确定行政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制定下列保管期限表,本表结构采取按问题分类组合排列形式。根据人民法院工作情况共分为八类,前七类为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关系直接、联系紧密的文书材料,后一类为与人民法院工作虽无直接关系,但有参考作用的文书材料。 
  四、本表中“各级党组织”系指中共中央、上级和同级党委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系指国务院、上级和同级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通知、规定”含未至列出的各种领导、指导性文件。 
  五、本表中未列的文书材料,可按其具体内容,参照相应类别相似条款,确定其保管期限。 
  六、本表只供确定行政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使用。人民法院的其他门类档案,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综合类 
  凡带综合性的,全面反映人民法院工作,不能列入其他各类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1.上级法院、党组织、人大领导人关于视察、检查法院工作形成的讲话、题词。永久 
  2.上级法院工作计划(含要点、安排,下同)、报告、总结、领导人讲话。长期 
  3.上级法院《工作简报》、《情况反映》、《调研材料》短期 
  4.上级法院关于召开有关法院院长会议的文件, 
  (1)重要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5.本院领导人在上级法院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永久 
  6.本院领导人向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永久 
  7.本院领导人在报刊、电台上发表有关法院工作的讲话文稿。永久 
  8.本院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记录。永久 
  9.本院关于召开有关法院院长会议的文件, 
  (1)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大会记录、简报;长期 
  (3)小组记录、参考资料。短期 
  10.本院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永久 
  (2)半年度、季度的;长期 
  (3)月份的。短期 
  11.本院《工作简报》、《情况反映》、《调研材料》。长期 
  12.本院《组织简则》、《工作条例》、《岗位责任制》。永久 
  13.本院《院志》、《历史沿革》、《大事记》。永久 
  14.本院关于编写院志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1)初审稿及座谈讨论记录;长期 
  (2)收集的原始资料。短期 
  15.本院外出考察、友好往来及在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大活动的、主要的;永久 
  (2)一般活动的,审批手续;长期 
  (3)其他文件。短期 
  16.下级法院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长期 
  (2)季度的。短期 
  二、审判业务类 
  凡反映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活动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17.各级人大、上级法院关于法律法令颁发、施行、修改、解释的命令、通知、规定。永久 
  18.各级人大、政府关于各种行政法规颁布、施行、修改、解释的命令、通知、规定。长期 
  19.上级法院关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工作的通知、规定。永久 
  20.上级法院有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含罪犯监改)、审判监督程序(含信访)问题的通知、规定。永久 
  21.上级法院关于召开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 
  (1)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等重要文件;永久 
  (2)代表发言、会议简报、参考文件。短期 
  22.本院领导人在上级法院召开的审判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永久 
  23.上级法院印发的案例汇编。短期 
  24.上级法院、人大检查本院、本院检查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文件。永久 
  25.上级法院对本院、本院对下级法院有关审判工作请示的批复。永久 
  26.本院关于召开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 
  (1)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长期 
  (3)小组记录、参考资料。短期 
  27.本院关于审判工作的通知、规定。永久 
  28.本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含处理信访)的典型调查、情况报告、专题总结。永久 
  29.本院编印的案例汇编。永久 
  30.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永久 
  31.本院各审判庭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庭务会议记录。长期 
  32.本院审判庭工作统计报表。短期 
  33.下级法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报告、总结。长期 
  34.下级法院关于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审判工作会议的有关文件。短期 
  35.下级法院编印的案例汇编。短期 
  三、司法行政类 
  凡法制宣传、审判庭、人民法院建设,装备、车辆管理,法警、法医等与审判业务关系密切,但非审判业务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36.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法制宣传,审判庭、人民法庭建设,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规定。长期 
  37.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服装、装具、枪弹警械、车辆配备、管理的通知、规定。长期 
  38.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法医、法警工作的通知、规定。长期 
  39.本院关于法制宣传的稿件、图片、剪报。长期 
  40.本院印制的布告定稿及印制件。永久 
  41.本院印制的《宣传材料》、《罪行材料》及刊物的定稿、清样及印制件。永久 
  42.本院关于修建审判庭、人民法庭的报告、批文、图纸、资料、工程合同。永久 
  43.本院关于声像器材、微机、通讯等大型专项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管理的有关文件。长期 
  44.本院关于大型专项设备的登记清册。长期 
  45.本院关于枪弹警械的领发、管理的通知、规定、登记统计表册。长期 
  46.本院关于车辆的拨领、发放、管理的通知、规定等文件。长期 
  47.本院关于服装装具制作、加工与厂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短期 
  48.本院关于发放服装装具的通知、登记统计表册。短期 
  49.本院司法行政部门计划、报告、总结,召开会议的文件。长期 
  50.本院法医技术部门有关法医工作的通知、规定、报告、总结。长期 
  51.本院法医技术部门撰写的属职务成果的学术论文的定稿、印制件。永久 
  四、党群工作类 
  凡党组会议记录,党团组织及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52.各级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领导人讲话。短期 
  53.各级党组织关于党委、组织、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通知、规定。长期 
  54.本院党组会议记录。永久 
  55.本院关于召开党代会的文件, 
  (1)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提案、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简报、照片;永久 
  (2)贺信、贺电、讨论未通过的文件;长期 
  (3)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文件。短期 
  56.本院机关党委(含机关总支、支部,下同)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永久 
  57.本院机关党委关于评选、表彰先进支部、优秀党员的决定、通报、事迹材料.会议文件。永久 
  58.本院机关党委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的决定、通报,上级党委的批复。永久 
  59.本院机关党委关于违纪事件的调查、研究材料,讨论记录。短期 
  60.本院各部门党总支、支部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长期 
  61.本院党员名册、登记表。永久 
  62.各级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关于工青妇等群众工作的通知、规定。短期 
  63.本院关于召开机关工代会、团代会、妇代会文件, 
  (1)重要文件;永久 
  (2)其他文件。短期 
  64.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短期 
  65.本院团员名册、登记统计表。长期 
  66.本院工会会员名册、登记统计表。长期 
  67.本院关于转移党员、团员、工会会员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存根。长期 
  五、人事管理类 
  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等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68.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工、录用、转正、定级、任免、奖惩、工资、福利、离退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的通知、规定。短期 
  69.本院关于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改变的报告、通知、上级的批复。永久 
  70.本院人员编制表、编委的批复。永久 
  71.本院职工名册。永久 
  72.本院人事工作统计报表。永久 
  73.本院关于任免领导人职务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永久 
  74.本院关于干部职称评定、职务任免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长期 
  75.本院关于任免审判员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长期 
  76.本院关于任免助审员、书记员的决定、通知。长期 
  77.本院关于对干部进行考核(考察)的文件材料。长期 
  78.本院关于招工、录用、转正、定级,干部离退职、离退休的文件材料。长期 
  79.本院关于工资、福利、死亡抚恤的有关文件。长期 
  80.本院关于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通报、事迹材料、会议文件。永久 
  81.本院关于处理违纪干部的有关材料, 
  (1)处理报告、决定、通报,有关机关批复;永久 
  (2)本人检查,调查材料和讨论记录。短期 
  82.本院关于转移职工行政、工资关系的介绍信存根。长期 
  83.本院人事(政工)、纪检部门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长期 
  84.本院关于人事工作与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书。短期 
  85.上级法院、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时事、政治、思想、理论及成人文化教育的通知、规定。短期 
  86.本院关于时事、政治、思想、理论教育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召开经验交流会的记录。短期 
  87.本院对新进干部进行岗前培训的计划、报告、名单、考试成绩、登记统计表。短期 
  88.上级法院业大(总校、分校、分部)、各级教委有关业大教学工作的通知、规定。短期 
  89.本院业大(分校、分部、教学班)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长期 
  90.本院业大关于教学管理的制度、规定及对学员进行奖惩的文件材料。长期 
  91.本院业大编印的出版物定稿、印制件。长期 
  92.本院业大教学工作简报。短期 
  93.本院业大教职员工、学员登记名册。长期 
  94.本院业大有关教学器材、资料的登记清册。长期 
  六、秘书、档案、统计类 
  凡文书处理、会议制度、保密保卫、档案管理、司法统计等文件,列入本类。 
  95.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文书处理、会议制度、电讯电传等工作的通知、规定。短期 
  96.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印章刻制、颁发、启用,国旗、国徽、机关吊牌的制作、悬挂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短期 
  97.上级法院、各级保密委员会关于机关保密、保卫工作的通知、规定。短期 
  98.本院关于文书处理、会议制度、电讯电传、保密保卫工作的制度、规定。长期 
  99.本院关于刻制、启用印信,迁移办公地址的报告、通知。永久 
  100.本院关于秘书工作与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书。短期 
  101.本院清退文件登记表。短期 
  102.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通知、规定。长期 
  103.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的文件, 
  (1)重要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104.本院关于档案工作的制度、通知、规定。长期 
  105.本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长期 
  106.本院关于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的文件, 
  (1)重要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107.本院关于组织档案工作检查评比形成的结论性材料。长期 
  108.本院关于档案(含物证)鉴定、销毁工作的报告、照片、清册。永久 
  109.本院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含汇总综合表)。长期 
  110.下级法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短期 
  111.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短期 
  112.本院关于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工作报告、会议记录。长期 
  113.本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含汇总综合表),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永久 
  (2)季度、月份的;长期 
  (3)非上级规定、自制的,补充性的或专题性的统计表,分析资料。短期 
  114.下级法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长期 
  (2)季度、月份的。短期 
  七、财务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类 
  凡财务、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115.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务制度、经费管理、会计科目的通知、规定。短期 
  116.各级政府关于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短期 
  117.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诉讼费用征收、罚没财物处理的通知、规定。短期 
  118.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物资购置、固定资产管理、房屋修建、水电管理的通知、规定。短期 
  119.各级政府关于公费医疗、职工保建问题的通知、规定。短期 
  120.本院关于物资购置、经费拨领、房屋修建等问题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长期 
  121.本院有关修建办公用房的图纸资料、工程合同、协议书。长期 
  122.本院关于财产、物资的登记、交接清册。长期 
  123.本院关于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报告、制度、规定。短期 
  八、其他类 
  凡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制发的,属领导、指导性的,与人民法院工作虽无直接关系但有参考作用的文件,列入本类。 
  124.同级人代会的重要文件、领导人讲话。短期 
  125.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台、民族、宗教、民主党派等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6.各级党组织、军委(军区)、政府关于人防、战备、兵役、民兵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7.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公安、国家安全、检察、司法、民政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8.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文化、宣传、教育、卫生、体育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9.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0.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管理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1.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工业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2.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农业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3.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交通、能源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4.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基本建设、城市管理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5.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6.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海关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7.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经、贸易、物价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附八: 
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声像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声像档案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声像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专门载体材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直观地记录了事物的原貌,是文字记录的补充,与文字材料一样是法院档案的组成部分和职能活动的记录,必须按本办法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声像材料的归档 
 

    第四条   声像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上级领导对本院的工作进行视察或检查时形成的声像材料; 
  (二)本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三)本院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四)本院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而拍摄、录制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五)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活动的声像材料; 
  (六)刑事案件执行死刑验明正身的声像材料; 
  (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并被采用作为证据的声像材料; 
  (八)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拍成的照片; 
  (九)其它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五条   声像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主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要把声像材料与有关行政文书材料或诉讼文书材料一起整理,单独组卷,统一编号。 
  (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 
  (三)声像材料,必须图象清晰、声音清楚,并加以必要的说明。 
  (四)照片材料必须由底片、照片、文字说明三部分构成。说明部分包括:事由(案由、案号)、时间、地点、人物、背景和摄影者。 
  (五)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须注明当事人姓名、案由、案号、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录制人、盘数及带长、型号、保管期限等内容。 
  (六)声像材料的说明必须用毛笔或碳素、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 
  (七)声像材料的归档时间须按声像材料形成的特点,由主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分别按行政文书档案或诉讼文书档案规定的归档时间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章 声像档案的整理



    第六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必须保持声像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以一张(盒、盘)或一组密不可分的材料为一个保管单位。
  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的不同分类整理,声像档案主要分为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四类,其代符各为ZP、LY、LX、YS。



    第七条 照片正片与底片各自编号。一张或一组密不可分的照片只有一个顺序号,若是一组照片,则在顺序号后加编分号。把底片号用铁笔横排刻写在胶片乳剂面片边处右上方。底片放入底片袋内,在底片袋的右上方注明底片号,再按底片号顺序将底片插入底片册。彩色照片的底片需翻拍成黑白底片。
  照片正片要与说明一起固定在芯页的正面,若是一组(若干张)正片,最前面要加总说明,每张再分别编写简要的分说明。
  照片根据分类将同类的正片与说明组成卷宗,卷宗内的芯页以三十页左右为宜。凡随同诉讼文书归档的照片,其正片和底片亦按上述要求整理。



    第八条 录音带、录像带如同一内容分录了数盒(或盘),应统一编号,每盒(或盘)再编分号;若一盒(或盘)内录制了若干项,则编一个号,再按顺序详细注明每一内容,并在每一项内容上注明带长(起迄时间)。每一项内容都要按类单独登记。
  录音带、录像带的盒套外要贴上标签、写明编号、案由(事由)、案号、题目、讲话人、录制日期、录制内容、录制人、盒数、参见号、带长、型号、保管期限等。
  影视片的整理方法与录音带、录像带相同。


第四章 声像档案的保管



    第九条 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声像材料,需经技术处理后方可入库,并加注说明。



    第十条 入库后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均应立放于柜架上,不能挤压。录音带、录像带每隔6至12个月重绕一次,以释放内部压力,避免产生粘连或复印现象。如发现录音带、录像带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照片发黄、霉变等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



    第十一条 声像档案的库房需密封,做到防火、防光、防盗、防尘、防磁、防热、防潮和防低温等。温度保持在18一24℃;相对湿度在40一60%之间。



    第十二条 声像档案的利用需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借出、复制、消磁和涂改。



    第十三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形成特点分别参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诉讼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确定。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与同一卷号不同载体的档案的保管期限保持一致。
  对于保管期限届满、需销毁的声像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九:       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逐步实现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法医学鉴定文书形成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提供科学证据的真实记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法医学鉴定文书,应以活体检验、尸体检验、文证审查、物证检验、现场勘验等类别,按年度和一人(件)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必须用毛笔或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签发,法医鉴定人负责鉴定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前应由法医室负责人进行立卷质量的检查。

第二章 鉴定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 鉴定文书材料,从接受法医学鉴定委托书时起,法医鉴定人应即开始收集,着手立卷工作。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至受理、检验鉴定、制作鉴定文书所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均应收集立卷。



    第六条 收集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医学鉴定委托书、登记表、阅卷记录、调查材料、检验记录、解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讨论记录、照片、鉴定书文稿等。



    第七条 卷内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

第三章 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活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5)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6)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条 尸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物证报告书等);(5)解剖笔录;(6)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8)照片;(9)备考表;(10)证物袋;(11)卷底。



    第十一条 文证审查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文证材料);(5)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6)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书;(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二条 物证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检材(名称、性状)记录和检验方法记录;(5)讨论记录;(6)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本);(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三条 现场勘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现场勘验笔录;(5)讨论记录;(6)现场勘验报告;(7)照片;(8)备考表;(9)卷底。



    第十四条  

    第九条  至第十三条中,没有列举的法医学鉴定文书材料,法医鉴定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 编目


    第十五条 卷内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页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写页号。



    第十六条 卷内目录(见附表一)填写方法(1)顺序号:以卷内文书材料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亦即件号;(2)文号:文书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3)责任者:即文书的署名者;(4)题名:即文书的标题,没有标题的,可以自己拟标题,外加“[]”;(5)日期:文书的形成时间;(6)页号:卷内文书所在之页的编号;(7)备注:留待对卷内文书材料变化时作说明之用。



    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见附表三)、备考表(见附表二)填写方法
  (1)全宗名称:立档单位的名称;(2)文号:法医学鉴定书制发机关的文号;(3)归档号:文书处理号,由立卷人填写。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要用毛笔或用碳素、蓝黑墨水的钢笔逐项填写齐全、工整。

第五章 卷宗的装订


    第十八条 装订前要做好鉴定文书材料的检查。对载体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装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辨认的,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本,材料要去掉金属物。



    第十九条 每卷厚度以15毫米左右为宜,过多的可分册装订。案卷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整齐牢固,并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志,封志两头和中间的骑缝处加盖立卷人名章。

第六章 归档


    第二十条 法医学鉴定文书要在鉴定工作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立卷归档。案卷要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应与相关的诉讼文书案卷保管期限相一致)。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立卷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照片贴在16开硬纸上,在照片下方或上方的纸上注明摄制时间和摄制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另行包装,注明案卷内容、年度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连同案卷一并归档,不宜保存的,可拍照附卷。



    第二十三条 已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增添文书材料时,须征得档案部门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质量。



    第二十四条 归档的卷宗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经过清点卷宗,办交接签字手续,目录双方各留一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卷内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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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为国家标准格式)
           

           卷内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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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卷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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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 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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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 查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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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为国家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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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宗名称一印机关名称)       ┃
┃         法医技术鉴定档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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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九 年(制发机关简称)法法医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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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案 由 │     │ 法医学鉴定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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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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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被鉴定人│     │ 性别 │   │ 年龄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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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提供检材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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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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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承办人 │     │复检(核)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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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鉴定受理日期│   │鉴定完成日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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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鉴定结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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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年 月归档│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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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 件 页│ 归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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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三根据法医学鉴定文书特点设计)



附十: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建设,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是贯彻执行《档案法》,实行依法治档的一项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报公议,上级法院审定的原则。



    第三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立考评定级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长、办公厅(室)主任、档案机构负责人和评审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考评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标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对各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各高级人民法院考评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对各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各中级人民法院考评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

第二章 考评定级标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定级分为三级。每一级标准均设管理工作、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和其他四个类别。每一类包含若干项具体内容。考评时应对各项内容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采用百分制计分法。
  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一级、76一89分为二级、60一75分为三级。

第三章 申报、评定、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照等级标准自测,认为达到某一级标准时,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法院档案工作概况,对照标准自测情况、申请定级的要求与理由、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八条 考评定级领导小组,应根据申报,对照等级标准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评议,以所得分数确定相应的等级。



    第九条 凡经过考评定级的人民法院,均由上一级人民法院颁发等级证书。每年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等级证书的效力和奖励



    第十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考评小组可随时进行抽查。发现档案工作水平下降的,责成受检单位限期改正,到期仍不合格者,收回证书,重新申报;持证单位的档案工作水平提高较大,每年均可申报晋级。



    第十一条 等级证书是持证单位档案工作水平的标志,对获得一、二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由上级法院或本法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评审员的聘任


    第十二条 评审员的条件
  (一)熟悉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有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熟悉掌握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和标准。
  (四)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第十三条 评审员职责
  (一)对档案工作考评定级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对受检单位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
  (三)及时向同级和上级法院反映考评定级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评审员聘任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根据考评工作的需要,聘任评审员3一5人,评审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附件: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标准

 

  一、管理工作
  1.领导:(1)有院领导和办公厅(室)领导分管档案工作,2分;(2)档案工作纳入院、厅(室)工作计划,2分;(3)档案部门的正当要求和合理化建设能得到支持,实际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2分。共6分
  2.机构人员:(1)依照《档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设置了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3分;(2)配备了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干部,3分;(3)档案干部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年龄结构合理、能胜任工作,2分;(4)档案干部任命了相应的审判职称或评定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2分。共10分
  3.职能任务:(1)对本院各职能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人事档案除外)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并积极提供利用,2分;(2)对本院各职能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了监督和指导,2分;(3)对下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的档案工作进行了监督和指导,2分。共6分
  4.工作制度:(1)制定并落实了包括归档、库房管理、借阅、保密、档案干部岗位责任制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3分;(2)在考评定级前二年内未发生过丢失、烧毁档案和泄露档案机密,2分。共5分


  二、基础设施
  5.档案库房:(1)有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档案库房,3分:(2)档案库房周围环境没有水、火灾隐患;1分。共4分
  6.办公室、阅卷室、机房:有档案干部办公室,外调人员阅卷室、机房,共3分
  7.装具:(1)有容纳全部档案的档案箱(柜)或密集架,3分;(2)档案卷盒,卷皮及纸张的规格、质量符合规定,2分。共5分
  8.设备:(1)有防盗、防火、防湿、防虫、防光等防护设备,2分;(2)有整理、修复档案的用具和材料,1分;(3)有复印机、计算机、空调机等,2分。共5分


  三、业务建设
  9.收集:(1)本院各类档案按规定及时归档,严格检查验收,3分;(2)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完整,2分。共5分
  10.整理:(1)案卷按规定装订整齐、美观、牢固,2分;(2)案卷封面、目录、页码、备考表填写齐全、准确、工整、清晰,2分;(3)案卷内材料按规定排列,2分;(4)破损、褪变文书材料按规定进行了修复,2分;(5)各类档案放置有序,便于查找利用,2分。共10分
  11.检索工具:(1)有全宗介绍,各类档案归档登记簿,分类目录索引簿,2分;(2)有当事人人名索引卡片或文件文号,2分;(3)在5分钟内能为利用者调出案卷,1分。共5分
  12.保管:坚持档案库房温湿度测记,并能采取措施将库房温湿度分别控制在15℃至25℃和45%至60%的范围内,共2分
  13.保护:(1)每月检查档案,有检查记录,1分;(2)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虫蛀、鼠咬、破损现象,1分;(3)库房、机房卫生整洁,2分。共4分
  14.鉴定:对档案进行了认真的清理鉴定,并做到鉴定准确,手续完备,共2分
  15.利用:(1)有查阅、调借档案登记簿及利用效果登记簿,2分;(2)积极主动提供档案资料信息取得突出效果,2分。共4分
  16.统计:(1)建立了档案工作台账,有统计报表,能迅速、准确地提供各项统计数字,2分;(2)能按规定时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报送档案工作统计报表,2分。共4分
  17.编研:有自编或参加编撰的本院大事记、组织沿革、院志或其他专题著作,共3分
  18.监督指导:(1)能全面掌握和提供本院及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2分;(2)对下级法院有关档案工作的请示能及时、正确地答复,切实帮助解决了业务问题,2分;(3)能及时总结、推广档案工作先进经验,2分;(4)严肃执法,发现问题能及时妥善处理,2分。共8分
  19.干部业务培训:(1)对本院各职能部门立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2分;(2)对本院和下级法院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并收到明显效果,2分。共4分


  四、其他
  20.(1)档案工作成绩突出,被上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评为先进单位的,2分;(2)档案干部本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被本院、上级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评为先进个人、记功奖励的,1分;(3)认真完成本院领导或上级人民法院委托的重要工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1分;(4)有创造发明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1分。共5分


来源: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车行义——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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