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价值。
审查起诉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正价值。“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3]公 正既是立法也是法的实施过程中追求的目标。首先,审查起诉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对认为案件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提起诉讼,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这体现了审查起 诉程序的实体公正价值。其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人们往往不会仅仅关注案件处理结果本身,而是经常透过结果而联想到产生结果的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因而 程序有了自身独立的价值。在审查起诉中注意贯彻公开性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辩论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等,正体现了这样的程序价值。
(2)秩序价值。审查起诉程序将应当和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审判机关审判,为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创造了条件;审 查起诉程序将不应当和不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排除于审判之外,使诉讼当事人及时复归正常生活,同样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恢复。另外,追究犯罪的活动本身 也必须是有序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同时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可以在诉讼中启动一系列纠正违法行为的程序,从而使已遭破坏的诉讼程序恢复到原初,维 护正常的程序秩序。
(3)人 权保障价值。在审查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担负的人权保障功能是全方位的。对于被告人,即使是事实上有罪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应被当作一个有尊严的 人对待,保障被告人平等参与诉讼。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轻微以及证据不足的案件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无罪处理,使被追诉者早日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 来,这将在相当大程度上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
(4)效 率价值。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必定要投入一定的社会资源。如果通过司法活动,达到了惩罚犯罪、恢复社会秩序的目的,这种资源投入是必要的。但是在启动法庭审 判前,使不必要的追诉和错误的追究终止,使追诉方和被追诉方能及时从高成本耗费的诉讼状态中解脱出来,可以提高整个诉讼机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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