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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精解
2018年5月3日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敲诈勒索罪精解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一方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所谓威胁和要挟,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威胁、要挟是手段,强索财物是目的,威胁、要挟的方法有多种多样,既可以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或专用书信等方式发出,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如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要挟,一般来说,本罪所指的威胁、要挟的内容是具有当场实施的特点,而是扬言在以后某时某地付实施,如果行为人当场威胁不成即当场将暴力付诸实施索取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此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犯罪,否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8日发布),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合法的债权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要挟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两罪有很多相同处:犯罪客体均为复杂客体,既包括财产所有权又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1)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或威胁为行为内容,而敲诈勒索罪则是威胁或要挟,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仅限于暴力,还包括非暴力的内容如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揭发、张扬个人隐私等。(2)行为实施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面当场实施,一般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当面实施,也可以是通过他人或书面的方式间接表达。(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的一定限期内取得。(4)数额大小对构成犯罪的意义不同。法律对于构成抢劫罪数额没有明确要求,而敲诈勒索罪是以“数额较大”作为必要要件。这主要由于两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相同。
2.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
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刑法理论界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有的认为敲诈勒索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不论受害人是否交付财物,都构成既遂。也有的认为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的目的,实施足以使他人恐惧的威胁、要挟行为,即使没有非法取得财物,也构成本罪的既遂。三是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又到约定地点提取索取的财物,即使没有得到财物,同样构成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必须达到预期的目的,即只有实际非法取得财物,才构成犯罪的既遂,否则就是未遂。 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更为合理些。因为敲诈勒索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当然应当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敲诈勒索所侵犯的客体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看,其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要敲诈成功得到财物,综合两方面,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即是否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三)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数额巨大”是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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