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
2018年8月29日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往往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而被侦查出来的新的犯罪,对于这种新发现的犯罪来说, 侦查工作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过程,如果按原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时间往往不够用,因为原羁押期限是为侦查原有罪行所需要的,在其剩余时间内难以查清新发现 的犯罪。为了查清新的罪行,侦查羁押期限有必要重新计算。不论新发现的犯罪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同种的犯罪,还是不同种的犯罪,重新计算其侦查羁押期限均符 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 提条件,并未再加别的限制,清楚地表现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而未要求该重要罪行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不同种的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重要罪行,既不是指与原有罪行相比量刑为重的罪行,也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XX些重罪,而是指将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罪行。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都不能适用本条任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来源: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车行义——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1350115388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0115388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